周某诉赵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老城 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31396.6元。随后赵某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2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赵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周某向老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案件后,执行员立即向其发送执行通知书并查询赵某名下财产,先后冻结、扣划赵某拆迁过度款8万余元,随后赵某便外出逃避执行下落不明,案件一度陷入困境。10月27日上午,得知赵某孩子今天结婚消息的执行员史营兵立即向局长汇报并部署抓捕行动,执行干警蹲守在赵某家附近,等着赵某孩子办完婚礼回家后在其家中将其抓捕带回法院。
被执行人赵某深知自己已经躲不过去,而且是孩子结婚这个特殊的时刻,赵某心想丢人怕是要丢到亲家了,迫于各方面的压力,赵某承诺履行义务,当天拿出2万元且承诺将余款13万元两天之后归还,至此,一起持续3年之久的案件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