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见义勇为者,有的受伤致残,甚至献出了宝贵生命,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和保障,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见义勇为者值得颂扬,更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给予抚慰。
一审后的修改稿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方面有了新要求: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紧急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无人承担的,由医疗机构垫付;垫付的医疗费用超过五十万元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暂付。
在此前条例草案规定的所获“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河南省见义勇为模范”“河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及相应资金奖励之外,此次修改稿提出:经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根据伤残等级,由省人民政府颁发50万元至100万元的一次性特别奖金。
此次审议修改稿中还规定: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加分;应征入伍、报考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此次审议修改稿要求,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人员,必须履行职责或义务,积极协助并予以救助,否则将给予相应处罚。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无条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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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