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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发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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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3 11:04:42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原标题:河南省发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樊雪婧
      校外培训,这一关乎千家万户的关键词终于有了标准答案。12日,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试行)》,公布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并于即日开始实施。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注意到,《标准(试行)》中,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的方方面面都设定了“规定动作”,可谓细致入微。比如,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不低于3平方米、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地中小学同期进度……
      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中必须出现“公司”字样
      据悉,《标准(试行)》由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发展素质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标准(试行)》提出严格规定,须为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且信用状况良好。并再次强调,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此外,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如何制定也有了标准。其中,《标准(试行)》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河南省”“全省”等字样。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校外培训机构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
      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根据《标准(试行)》,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另外,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居民住宅、工业用房等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标准(试行)》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其中特别提到,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
      另外,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同时,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培训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二年。
      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地中小学同期进度
      根据《标准(试行)》,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相挂钩。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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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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