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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拟修改10部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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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9 14:30:09   来源: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李娜)今后,造成环境污染,所要付出的经济代价将更高;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期限从60天缩减为30天……昨日上午举行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听取了“关于提请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说明”,我市拟对10部地方性法规进行打包修改。
      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打包修改法规的重点有三个方面: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尤其是与上位法相比存在放宽从轻、缩水放水等情形的。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违法行为代价更高
      按照相关规定,取消了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条款;删去了对排污费的规定;对个别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进行了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修订,违法行为的代价更高了。如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之前的“处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修订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规定,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如有违法行为,从“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修订为“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需要提醒市民的,《条例》中规定,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品,如有违法行为,要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增加垃圾分类内容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增加了“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的授权规定,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预留政府立法空间。
      同时,针对城市管理中出现的将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清运的行为,调整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具体来说,将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修订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
      折采树枝花果罚款50元
      《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中,调整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如,向公园内排放污水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用管道排污的,由之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折采树枝、花果、随地便溺、乱扔垃圾、瓜果皮核、烟蒂等废弃物或在公园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刻、乱挂及踏踩明示禁止入内的草坪的,由“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改为“处以50元罚款”。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取消临时修剪行道树审批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中,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修订内容,删去了关于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和竣工验收的规定;取消了对临时修剪行道树和紧急情况修剪树木等事项的审批;删去了对应的罚则条款。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取消护士职业年限规定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中,取消了对从事社会急救的医师、护士执业年限的规定。
      而在此前,该《条例》中规定“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的临床经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护士应当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并具有两年以上的临床经验”。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办事效率要更高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中,将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期限由60日缩减为30日。
      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人力资源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明确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本人自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此前,该项规定为“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或家居农村的参保人员回原籍定居,本人自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基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结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账户基金结存额中的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五种情形下房子不得出租
      按照住建部和省政府相关规章的规定,调整了不得出租房屋的情形及其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维持法制统一。具体来说,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此外,将房管部门对房屋租赁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和现场核验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减为3个工作日,提高行政效率。
      此外,我市还将对《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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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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