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青)5月7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自今年5月1日起我省仍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按照我省新政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将原定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鉴于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尚未完全实施到位,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对待,即:截至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据介绍,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去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而不是在去年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下调。符合降低条件的地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根据实际并不相同,其中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濮阳、许昌、信阳、周口等地费率下降50%;新乡、漯河、三门峡、驻马店等地费率下降20%;省直单位、安阳、鹤壁、焦作、南阳、商丘、济源等地费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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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