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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部门联合印发《通知》三项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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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1-02-08 09:40:29    来源:郑州日报    
      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2021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根据《通知》,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照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通知》提出,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全省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4925元/月,下限为2745元/月。2021缴费年度(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原则上按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
      《通知》提出,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在2020年7月至12月份自愿缓缴的月度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2021年新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补缴2020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得以事后补缴2020年以前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郑州日报记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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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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