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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出台“楼市十条”:下调房贷利率 土地出让金可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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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0-02-25 14:41:16    来源:大河财立方    
      2月24日,据新乡市政府消息,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通知。意见围绕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阶段性调整商品房销售条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服务等十方面,确保全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
      要点如下:
      ➤优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适度下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对已经进入审批程序的个人按揭贷款,要优化审批流程,加快贷款发放;
      已经完成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审批且满足放款条件的,应尽快发放到位。优化住房公积金拨付流程,加快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阶段性调整商品房销售条件
      疫情发生前已取得施工许可但因疫情影响施工、预售部分完成投资25%以上的或疫情发生后取得施工许可、完成投资25%以上且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的房地产项目,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市政府已批准以缴纳易地建设费形式配建保障房的,申请单位出具承诺后可延期缴纳,待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补缴完毕;
      积极推行线上看房售房活动,畅通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预约办理、在线办理等服务,确保疫情防控期间业务办理不中断。
      ➤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开发企业确因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按时履约,未能按合同工期动工、竣工的,合同中原确定的开竣工日期可相应顺延,不计违约责任。
      ➤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开发企业确因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按时履约,未能按合同工期动工、竣工的,合同中原确定的开竣工日期可相应顺延,不计违约责任。
      ➤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可列入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的建设项目,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
      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已签订销售合同的房屋交付时间可顺延,不视为开发企业违约,但当事人在疫情防控前已延迟履约的,不能免除责任。除施工单位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外,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或违约扣款等理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附全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业和
    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3日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决策部署,支持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确保全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全力保障项目有序复工复产
      把疫情防控作为做好工程项目复工复产的首要工作。按照“稳定产业链、打通供应链、畅通物流链、保障资金链”的总体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和服务指导,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复工复产,保障项目原材料采购供应,确保钢筋、商砼、砌块、卷材等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结合项目用工需求,积极协调劳务输出地和交通运输部门,确保劳务人员及时返岗;督促项目实施复工现场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协调采购防疫物资。对建设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协调解决,最大限度减少对施工的影响;规范建筑工地扬尘监管执法行为,杜绝“一刀切”现象。(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开辟绿色通道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线上服务、一对一服务、预约办理等有效形式,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招标采购、施工、预售等手续,全面落实“不见面”审批,确保项目建设手续办理不中断。推行“容缺办理”模式,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出具土地出让金缴纳承诺的项目,可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已确定规划方案和施工图的项目,可先行办理工程发包手续;对具备开工条件且质量安全措施到位的项目,可先行申请施工许可网上报备,纳入质量安全监管,允许边施工边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搞好服务,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手续办理中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市政务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三、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开发企业确因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按时履约,未能按合同工期动工、竣工的,合同中原确定的开竣工日期可相应顺延,不计违约责任。(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其出具解除疫情防控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新政文〔2015〕84号文件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诺文书的前提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违约未足额缴纳的,按程序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由相关审批部门联合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阶段性调整商品房销售条件
      疫情发生前已取得施工许可但因疫情影响施工、预售部分完成投资25%以上的或疫情发生后取得施工许可、完成投资25%以上且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的房地产项目,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市政府已批准以缴纳易地建设费形式配建保障房的,申请单位出具承诺后可延期缴纳,待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补缴完毕;积极推行线上看房售房活动,畅通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预约办理、在线办理等服务,确保疫情防控期间业务办理不中断。(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政务大数据局)
      六、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新冠肺炎疫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情形。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可列入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的建设项目,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已签订销售合同的房屋交付时间可顺延,不视为开发企业违约,但当事人在疫情防控前已延迟履约的,不能免除责任。除施工单位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外,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或违约扣款等理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七、缓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或正在办理建设手续的项目,可暂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补缴,但不能跨年度补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不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金融机构以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应对疫情影响。金融机构要建立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紧张。(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分局)
      九、优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适度下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对已经进入审批程序的个人按揭贷款,要优化审批流程,加快贷款发放;已经完成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审批且满足放款条件的,应尽快发放到位。优化住房公积金拨付流程,加快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
      延长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疫情防控解除后三个月之内,足额补缴的视同正常缴存。允许特定企业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不能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2020年6月底前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延长公积金提取、贷款受理时限,购买自住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贷款时限到期的,受理时限可延长到疫情防控解除后两个月之内办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一并遵照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日期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具体执行日期依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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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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