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杜文育李思远通讯员杨亚菲张恒
本报讯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史某等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42岁的史某家住许昌市建安区五女店镇,原本是一名教师,2005年以来,史某伙同周某、郭某等7人在建安区五女店镇一带,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8年3月,史某等8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长葛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被告人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周某、郭某等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0年零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史某等人不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明:本文不代表河南县域经济网观点,如是转载内容,河南县域经济网不对本稿件内容真实性和图文版权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错误信息。)
(声明:本文不代表河南县域经济网观点,如是转载内容,河南县域经济网不对本稿件内容真实性和图文版权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错误信息。)
(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