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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后学生打老师”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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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9-07-11 15:22:17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青莎通讯员赵栋梁冀天福)7月10日,栾川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常某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某驾车与同村的潘某某一起外出时,在栾川县栾川乡双堂村省道S328-19里程碑附近,遇见曾担任其初二班主任的张某某骑电动车经过。常某事后供称,其看到该人疑似张某某,想起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遂将手机交给潘某某,要求为其录制视频。接着,常某到公路上拦下张某某,确认后即予以呵斥、辱骂,并连扇四个耳光,又朝张某某面部猛击一拳。之后,常某强令张某某将电动车停靠至公路旁,继续进行辱骂、呵斥,又先后朝张某某胸、腹部击打两拳,并将张某某的电动车踹翻,致使电动车损坏,引起二十余人围观。
      事后,常某将所录制视频传播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扩散,被众多媒体平台连续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后常某又在“常氏宗亲”微信群再次发布视频,仍声称自己的行为没错,即使打老师不对,张某某也有百分之五十的责任等。随着该视频在微信等媒体平台的传播,相关事件再次引发社会舆论关注,严重影响了张某某正常的工作、生活及其家庭安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栾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常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常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家属等50余人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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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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