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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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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9-07-11 15:23:03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本报记者周青莎本报通讯员赵栋梁冀天福
      “20年后学生打老师”一案,常某一审获刑一年六个月,法院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判决?本案带来哪些启示?记者就此采访了该案的审判长。
      记者:为什么构成寻衅滋事罪?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其他情节恶劣情形的,以及该解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即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具体到本案,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常某的行为具有随意性,主观上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借故滋事的故意明显。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对常某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即使常某对张某某教育方式不认同,亦不能成为其在二十年后随意辱骂、殴打老师并传播炫耀的理由。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常某对张某某拦截、辱骂、殴打,引发多人围观,并录制视频向他人传播,受到舆论批评后,不仅未及时悔悟、采取措施减小影响,反而在网络上发文为自己辩解,并再次发布视频推卸责任,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常某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而且严重违背了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综上,法院认为常某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记者:量刑出于哪些考虑?
      审判长:根据刑法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常某的犯罪行为属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鉴于他是在返回栾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常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认罪态度,并参考公诉机关提出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做出本判决。
      记者:本案给社会的启示是什么?审判长:这是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对老师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见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报复理由,肆意报复、发泄私愤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尊师重教的中华传统美德应该得到遵守和弘扬。希望此案的处理,能更好地促进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构建和谐包容的师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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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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