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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执法 调查取证等要根据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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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9-08-23 16:50:42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郑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等制度,执法时要主动出示证件,执法全过程应留痕、可回溯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孙科
      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作出执法决定后,要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执法信息……
      日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郑州的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要求 建立统一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强化事前公开
      《通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通知》对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也做出具体要求。
      其中,强化事前公开,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法确认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编制行政执法主体清单向社会公开。
      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措施 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通知》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面,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制定与执法文书格式范本相对应的电子信息格式。
      音像记录方面,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审核 不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通知》还提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决定。
      明确审核机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
      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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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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