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酒后驾车危险,焦作男子秦某自己喝酒后,却让同样也喝了酒的朋友驾车。8月26日上午,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在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案件,秦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
该案执行法官介绍,2017年11月1日晚,秦某和其朋友范某等人在焦作市一饭店吃饭,其间秦某和范某均饮用了白酒。吃饭结束后,秦某将自己的小客车交于范某驾驶,秦某坐在副驾驶座位上,汽车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范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38.0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该案审理时,马村区人民法院认为,秦某在明知道范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的机动车交于范某驾驶,秦某系范某危险驾驶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这起案件是共同犯罪,而秦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他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执行法官讲,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由此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该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秦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秦某虽然喝了酒,但并未驾驶机动车,为何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审理本案的法官解释,明知他人饮酒,仍然提供交通工具由其驾驶并上道路行驶的,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现实中,有三种情况成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一是明知他人必须驾驶机动车仍然极力劝酒,且酒后放任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二是明知他人饮酒,仍教唆、胁迫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三是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交由其驾驶。本案的秦某即属于第三种情况。
法官提醒,我们不仅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要做到不向开车的人强行劝酒,不教唆醉酒的人开车,不把车辆借给醉酒的人驾驶。否则,即使不开车,也可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岩 施学霞 通讯员 吴亚男 王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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