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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院适用“先行判决” 500万元执行款为企业注入“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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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1-10-11 09:59:42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郑州10月10日电(王佩)“法院的先行判决太及时、太重要了,我们公司已经到了破产的边缘,这500万元可以说是我们的救命钱!”一场官司打了两年多,公司运营陷入“一潭死水”,不久前收到河南省高院先行判决的500万元执行款,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公司党总支书记侯亚林总算松了一口气。

            2014年,黄淮公司与鹤壁渤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渤海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工程发包给黄淮公司承建。其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发生争议,黄淮公司诉至鹤壁市中院,提出了支付工程款、返还履约保证金等六项诉讼请求,渤海公司则提出七项反诉请求,双方争议较大。

            一审判决后,渤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工程款数额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问题,应当发回重审。受疫情影响,建筑施工企业资金本就十分紧张,如果全案发回重审,审理期限就会延长。这对于黄淮公司来说,无疑雪上加霜。

            为减轻企业诉讼负累,河南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双方均无争议的500万元履约保证金部分予以先行判决,其他部分则发回重审,最大限度保障了施工人权利的及时实现。

            河南省高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春娥介绍,建设工程案件的事实认定相对复杂,很多都与这起案件一样,存在本诉反诉交织、对工程价款申请鉴定等情形,审理期限普遍较长,同时由于当事人对抗性强以及部分当事人刻意拖延诉讼等因素,一审服判息诉率相对较低,上诉率、申请再审率、发改提指率相对高的“三高一低”情形比较突出,施工人追要工程款权益难以尽快实现。

            “尤其是在疫情期间,施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更为急迫,不少中小企业因此而面临资金链断裂甚至生存危机等问题,也容易引发下游的农民工劳动报酬及劳务分包企业和建筑材料供应商货款等一系列纠纷的产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王春娥说。为此,河南高院于8月27日公开发布《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及时先行判决,必须发回重审的,也慎用全案发回。通过裁判方式的改革,促进施工企业快速回笼资金,进而避免农民工追要工程款等连锁事件的产生,为保障市场主体平稳运行,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精准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编:郭宝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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