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梗概
不接受和解被打女子提起行政复议
5月2日
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当天她独自乘坐高铁,在她后排坐了5个人,其中两个大人三个小孩。列车行进过程中,孩子一直在玩游戏,多次撞击她的座椅。该女子称,由于无法忍耐,她回头制止,引起孩子的家长不满,双方因此起了争执。争执中,孩子的家长扇了该女子一巴掌,她也进行了还击。
5月3日
孩子的家长报警。该女子认为,孩子的父母有错在先,还先动口骂人并且动手打人,应是主要责任方,因此拒绝和解。
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对被打后还手的女子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孩子的家长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月7日
被掌掴的女子回应称:“不接受和解,不需要赔偿。”她已经提起行政复议。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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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互殴”?什么情况下被打还手会被界定为“互殴”?
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灏博:“互殴”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通常认为,“互殴”即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斗殴意图、伤害故意的支配下积极实施的互相侵害的行为。办案机关根据一方或双方的身体伤害情况是否达到轻伤以上标准,进而依法追究互殴行为人故意伤害的治安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
“互殴”大体有提前相约的打架斗殴和突发的斗殴两种类型。前一类型,双方都有明显的互相殴打的故意,认定为互殴几乎没有什么障碍。难点就在于第二种类型,此类案件往往是双方因民间纠纷、生活琐事、口角争吵等原因,突然进行相互攻击。
在第二种类型中,“互殴”泛化问题存在良久,尽管理论与实务界作出了诸多改变的努力,将案件认定为“互殴”而否定正当防卫仍是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存有争议,很多人认为不能将还手行为一律界定为“互殴”。在特定情形下,还手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
什么是正当防卫?它与“互殴”的区别在哪儿?
河南千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天煜: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为: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今年3月份,最高检、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还是互殴在法律上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其中第(七)项规定,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第(九)项规定,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该项规定明确,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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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冲突和对方暴力行为到底能不能还手?怎样做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豆红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反抗都算作正当防卫,这其中的限度很难把控,也需要充足的证据进行作证,而许多暴力犯罪的发生往往在一瞬间,普通人很难面面俱到做好选择,稍不留神就很可能承担相应责任。该怎么做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
如果对方只有一个人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攻击,被攻击者的上佳选择应该是保护住要害的同时避开攻击,立即报警;如果对方很明显地威胁到自己的生命安全时,被威胁者应适时果断还击,以免自己人身受到伤害,这种情形基本可被定为正当防卫。
法粉热评
不能助长不正之风
@汝,为何如此秀?:打不还手不可能的,不能助长不正之风。
@让心情呼吸清新:试想一下,国与国之间能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吗?人与人之间也是一样的道理,就是应激反应,被人打了也会本能反击。
@福建天音:这才是正义的律师!
@Star皆空:不能只看网上的消息来定性,得看调查情况。
@川禾装饰—工程徐工:什么时候法律都是基于理,那就得一步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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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