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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马村区法院“执行办案百日竞赛”再添战果 现场腾退9.1亩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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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9-05-23 15:35:42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焦作讯:5月22日上午,在执行局局长郑承涛的指挥下,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出动警车3辆、执行干警9人,依法对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进行现场腾退。为加大司法透明监督力度,促进司法公平公正,马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邀请了村干部全程见证执行过程,同时邀请新闻记者进行现场采访报道,进一步扩大了执行震慑力和影响力。
      2014年5月4日,程某与案外人江某签订《个人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将江某自称其由于原镇属小煤窑欠款折抵用于经营的某村9.1亩土地的使用经营权永久转让给程某,陈某为该合同的担保经手人,转让金为100000元。以上地块旁边的一块地方,案外人方某有使用权,陈某与方某商量后,由陈某交给方某25000元后进行使用。在使用以上地块过程中,由陈某向江某支付10000元现金,向江某爱人李某支付68000元现金,向方某支付25000元现金,以上款项均由程某委托案外人张某某支付给陈某,再由陈某支付给以上人员。之后,程某委托张某某在以上地块上建破碎场,张某某向陈某支付工资,让陈某负责在以上地块上盖房,硬化地面,搭彩钢瓦棚,建围墙、大门,买水罐,焊筛子。程某委托张某某购置了铲车以及办公用品、厨房用品、空调等物品,以上建设和购买物品的资金,一部分由张某某出资,一部分是使用厂家的预付款。第三人柴某受雇在破碎场工作,程某让张某某将一辆黑色轿车让其使用。后各种原因,该破碎场停止使用。
      目前,以上地块围墙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由陈某占用,黑色轿车由第三人柴某使用。程某认为以上财产应当归其使用,双方纠纷成诉。马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陈某停止对该9.1亩地块上的程某所有的围墙及围墙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和其他财产的侵害,并将以上财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给程某,第三人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黑色轿车归还给程某。判决生效后,陈某和柴某均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程某向马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李林鹏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并依法向陈某和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李法官多次约谈陈某和柴某,耐心地为两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其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所带来的后果,经过批评教育,柴某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和自身的错误,在李法官的主持下,将车辆交付给了程某。然而,接下来的工作并不轻松,为妥善处理案件,避免因强制腾退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李法官又多次上门向陈某释法说理,陈某则屡屡吐露自己的难处、委屈和困境,李法官一方面对陈某进行安抚,为其提供解决困难的建议,另一方面则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劝解,说明其占用申请执行人房屋的违法性,并张贴腾退公告,劝说其主动履行义务。最终,经过李法官多次沟通协调,陈某表示愿意腾退。执行现场,李法官对物品逐一进行了清点、登记,执行干警严格监督腾退,陈某主动配合搬运物品,撤离停放的车辆,整个执行现场井然有序。烈日炎炎,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努力,腾退工作顺利完成,该案历时两个多月得以快速、圆满执结。(通讯员 刘瑾 吴亚男)

    (责任编辑:王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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