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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车挂靠租赁经营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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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8-01-05 09:39:1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张智全:私家车挂靠租赁公司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等于改变了车辆的性质,必须要在相关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这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私家车挂靠租赁公司经营后,由于使用强度的增加,危险程度也相应“水涨船高”。为保证租车人的行车安全,须相应地提高保险额度,以便保险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根据保险法第52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现实中,不少私家车车主将车辆挂靠租赁公司后,并没有相应地购买车辆从事营运的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即可依据“没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法律规定,拒绝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失只能由私家车车主埋单。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私家车挂靠租赁公司进行营利性经营,随时都可能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得不面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高风险。揆诸现实,囿于租赁公司对租车人的管理存在诸多漏洞,不少租车人无证驾驶的情形屡见不鲜,甚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都会无一例外将租赁公司和所承租车辆的车主告上法庭,要求私家车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一般都会依法支持受伤者的诉求。私家车车主不仅会为此陷入长时间的诉讼,还要承担数额不菲的赔偿费用。

        退一步讲,即使私家车车主与租赁公司签订了完全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合同,但此合同属于内部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私家车车主同样面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换言之,租车人驾车致人受伤后,面对受伤者的索赔,不能因自己与租赁公司签订了不承担责任的合同而免除连带赔偿责任。对此,私家车车主更应保持清醒认识,切不可任性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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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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