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焦作讯:12月27日上午,焦作中院开展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判活动。对山阳区法院常某某等3人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罪进行宣判。
山阳区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常某某、杨某、贾某经过策划,按比例投资入股,合伙成立焦作市山阳区某商行,并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宣传等为诱饵吸引群众向其借款。三人分工配合,与借款人签订阴阳合同,除书面合同外,另口头订立与书面协议不符的内容,设置借款人容易违约的还款障碍,以达到扣除所谓的保证金、服务费等费用,以此来赚取利润。后期在借款人无力偿还高额本息后,再采取滋扰、纠缠、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收取额外费用,形成了以常某某为首要分子,杨某、贾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杨某、贾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常某某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常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被告人杨某,贾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两个月,罚金两万五千元;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罚金一万三千元。(河南广播电视台记者 赵举和 通讯员 李奕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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