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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试行人身损害赔偿统一城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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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0-04-03 11:52:52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孙苗苗 聂娇娇)2019年12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郑州召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并公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该试行意见确定了全河南省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对于试行意见发布前终审、再审案件不再溯及使用本意见。
      会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宣布该意见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刑一庭庭长刘天华就该试行意见与记者们做了具体讲解。
      根据现行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存在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不同标准,二者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就出现了社会上热议的“同命不同价”问题,一直备受诟病。
      以上年度为例,河南省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874.1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3830.74元,二者在计算基数上相差18000余元,以此为标准计算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结果上差异很大。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0989.15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0392.01元,二者计算基数相差1万余元,以此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结果差异也很大。而今天试点工作意见施行后,在具体案件中不分农村和城镇赔偿标准了,统一以城镇居民标准为计算基数。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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