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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应当以醉驾刑罚还是约束醒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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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0-10-12 15:54:41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南阳讯 案情简介:2020年4月,在某建筑工地务工的农民张某,突然接到分别20余年的同桌同学电话,邀请他晚饭时到某农家乐聚餐。同日19时许,张某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前往约定的地点。同学宴散后,满口酒气的张某推着电动车回家途中被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值为83.2mg/100mg。又经抽血送鉴,酒精含量为97.13mg/100ml。
      针对张某的处理,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和三种理由: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张某以醉驾刑罚。理由有三:一是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张某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97.13毫克,属于醉驾。二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是张某是在看到“查车”情形时由驾驶电动车改为推着电动车。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对张某约束醒酒。理由也有三:一是虽然张某已达醉酒标准,但查处时张某是“推车”而非“驾车”,故张某行为不构成醉驾。二是中国每年因酒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数以万计的家庭因为交通事故而支离破碎。公安部交管局公布,仅2019年上半年,全国就查处酒驾72.4万起,醉驾17.7万起,因酒驾醉驾导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应当打击张某违法行为。三是鉴于张某目前状况,为避免其失控对他人生命造成伤害,也是对他本人负责,应当对其约束醒酒。
      第三种意见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但理由与第二种意见不同。一是“驾”的字面法律含义,即“驾驶”,是指行为人醉酒后操纵车、船或飞机等使行驶。本案张某虽然达到醉酒标准,但其是“推着电动车”,而“推” 的字面法律含义,是指行为人手抵物体向外或向前用力使物移动。“醉驾”与“醉推”两者之间一字之差性质截然不同,前者“醉驾”已涉嫌犯罪;后者“醉推”目前法无明禁,不构成犯罪。二是刑罚是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违法行为的所有处理中,因限制人身自由为最严厉的一种处理方法。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应当首先围绕张某无罪获取证据,尔后根据证据再决定案件性质。三是刑事司法较行政执法证据要求更高,更严谨,把握能力更强。目前只有张某醉酒的证据及其口述,没有其醉酒驾车的直接证据,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张某无罪。四是鉴于张某目前大脑意识情况,为避免意外发生,应当对其约束醒酒。
      执法单位同意第三种意见,根据张某酒后行走路线实验,所用时间与张某时间基本吻合,同时调取农家乐餐馆监控及沿途两个民用摄像,以及3个“天网”卡口记录,均显示张某酒后是推着电动车行走,遂对其约束醒酒。笔者告诫世人,万不可酒逢知己千杯少,酗酒害人损己伤身体!(河南广播电视台记者 孙喜增 通讯员 冯建伟 王业)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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