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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严查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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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8-12-12 14:07:45    来源: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聂春洁)市物价局昨日举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推进会,要求转供电主体不得擅自加价。如有转供电主体执行不到位,被转供电用户可拨打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据介绍,从今年4月1日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水平已下调三次,下调幅度较2017年下降10%,目前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电价收费标准为0.6806元/千瓦时。
      会议要求,在各类电网以外供电及房屋出租用电环节中,经营者或出租者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转供电主体需将相应的降价电费传导给被转供电用户,不得截留。应对多收的电费,采取退费、抵扣等方式予以清退。
      在清理规范转供电主体加价行为方面,允许转供电主体在“电价不上涨”或“电费不上涨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对于选择“电价不上涨”的转供电主体,其与被转供电用户之间应严格按照相应电压等级的省级电网目录电价标准进行结算,公摊、损耗以及日常维护、维修检验费用可通过租金、物业费、维护费等对成本进行回收,不得附加在电费中收取;对于选择“电费不上涨”的转供电主体,全部被转供电用户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费用总额,转供电主体与被转供电用户之间的电费结算标准含省级电网目录电价和公摊、损耗电费。
      目前我市共有1985家转供电主体,涉及街边门面店铺、住宅底商、集贸市场等终端用户16.75万户。今年9月以来,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了违规加价行为专项排查清理。下一步还将持续进行清理清查,对清理出来有问题的转供电主体建立台账,实行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联合电力公司对其进行销号管理,并建立转供电加价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其违反《价格法》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于转供电主体私自截流国家降价红利,或在执行中不及时公示收费目录、弄虚作假等行为,用户可随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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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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