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6年8月8日,李某伟向李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某某现金15万元整”。出具借条后,被告人李某伟偿还3万元借款,余款12万元经原告李某某催要未果。李某某起诉至该法院,要求李某伟偿还剩余12万元,获得法院支持。 在执行中,该院发现李某伟名下有别克牌轿车一辆后前往他家,将其传唤至法院并制作执行笔录。至2017年9月6日,李某伟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经郑州市车管所调查,发现他早已将别克牌轿车过户至案外人李某敏名下。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伟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记者 成燕 通讯员 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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