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二是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三是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四是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民政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及相关信息,签署《备忘录》的相关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后,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联合惩戒措施共有14条,涉及个人招聘录用、从业资格、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企业审批认证、融资授信、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多个领域。(据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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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