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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止车辆引发事故是否构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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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8-04-12 16:33:40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农村版    
      □渑池县法院杨爱霖苏海涛
      【案情】
      2016年6月29日,原告李某驾驶被告王某某所有的挂靠于被告某公司的货车前往洛阳送货途中,因货车出现故障停在路边,经原告通知被告后,被告通知修理工前往维修车辆,维修中,原告在旁协助照明,后意外被铁屑溅入左眼受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李某左眼球缺失为七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264966.45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车辆在静止状态时引发的事故是否构成交通事故。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原告受伤是一般侵权造成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李某驾驶货车行驶途中因出现故障停车修理,修理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原告李某受伤,该车的修理行为是运输过程的组成部分,应认定为该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中可以概括出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车辆,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车辆在静止状态时引发的事故是否构成交通事故,要从车辆处于静止状态的场所、原因、车辆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车辆因机械故障停放于道路上引发的事故,车辆临时发生故障不得不停放在路边,这是车主或者司机不能预料的意外事件。本案中,原告李某驾驶车辆在行驶途中因出现故障停在路边修理,修理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李某受伤,该车的修理行为是运输过程的组成部分,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应认定为该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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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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