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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牟利私自购买食盐分装出售——正阳一男子获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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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8-06-21 11:13:45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农村版    
      6月15日,正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经营食盐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7年11月,48岁的泌阳县杨集乡农民李某在网上看到一条劳务信息,称湖北某盐矿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招聘食盐业务员。这让一直从事体力劳动、以打零工为生的李某很是心动。通过与公司管理人员进一步交流,李某很快就悟到了“业务员”名头下隐藏的“商机”。
      2017年12月,他向该公司交纳7.5万元购进了桂花牌九珍加碘精制食盐30吨,并将其存放在租赁的仓库中。随后,李某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食盐以每箱(每箱20公斤50小袋、每小袋400克)60元的价格批发销售给正阳县各个乡镇的部分超市、零售部,共计销售了2600公斤左右的食盐。
      今年1月10日,正阳县盐业局将李某剩余的2.74万公斤食盐查获。后被告人李某为了使账面货款和所卖食盐的价格保持一致,于同年1月12日向湖北某盐矿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交了1.5万元货款,该公司会计高某将两笔货款的收据日期分别提前至2017年12月18日、2017年12月20日,并备注为备货保证金,企图用此方法来掩盖李某在销售食盐过程中牟取利益的事实。2018年3月26日,正阳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4月9日,以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盐业管理规定,非法销售食盐,非法经营数量20吨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正阳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机关评估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树恒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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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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