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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撞倒儿童离开受阻后猝死 法院:阻拦者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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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9-12-31 10:04:37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老人在小区里骑车撞伤儿童,想要离开,被另一名小区居民阻拦,争执中老人倒地猝死,其家属将阻拦者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12月30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阻拦者和物业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不幸去世的老人姓郭,9月23日19点多,他骑着自行车从信阳市羊山新区某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出来,与5岁男童罗某相撞,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同住这一小区的孙某见状后将孩子扶起,一边联系家长,一边让郭某等待。郭某称是男童撞了自己,自己有事需要离开,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阻拦。双方争执中,郭某情绪激动。物业公司两名保安闻讯上前劝说。郭某将自行车停好,坐在小区的石礅上,不到两分钟却倒下了。孙某见状拨打了急救电话。然而,郭某没有被抢救过来,因心脏骤停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患多种疾病,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刚出院一周。孙某和郭某事发前并不认识。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该法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某阻拦郭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在阻拦过程中,虽然二人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孙某有其他不正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某不知道郭某身患多种疾病,阻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某的故意或过失。在郭某倒地后,孙某拨打急救电话予以救助,其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保安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与老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官表示,本案作出这样的判决,就是想告诉大家,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成年人履行注意义务。对于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阻止或向有关部门控告,不超过合理限度的正当阻拦行为,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给予肯定和支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人们相互之间友善共处、诚信相待,邻里之间更应守望互助。还要提醒的是,一旦发生事故,行为人应当坦然面对,勇于负责,理性处理。(河南日报记者 周青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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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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