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1:明确了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和名称变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亮点2:对工作职责作进一步细化
依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在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对专门委员会提出和审议议案、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代表工作等方面的职责进行了系统规定。
亮点3:明确提高履职水平
《条例(草案)》明确专门委员会应当完善相关工作规程,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性;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平台,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人民群众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建立专家咨询机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为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职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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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