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完善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以及听证、公布、决策跟踪评估和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进一步推行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制度,不定期对委托行政执法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开展涉重金属企业污染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分解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所辖县(市、区)环保局开展专项执法工作,对辖区涉重金属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三是开展重点流域涉水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要求全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和有关执法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加大监管频次,每月对国控、省控及重点涉水污染源企业从进口水质到出口水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药剂的使用量和耗电量情况、污泥的产生量等各个环节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环境问题。
四是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对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挂牌督办、列入环保“黑名单”企业,该局加大查处力度并严格督促其整改落实。对群众反复举报及媒体曝光的环境违法案件从严从快查处,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
五是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网络工作平台,定期将行政处罚案件录入 “两法”衔接信息平台,接受市检察院的监督,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出现。
六是与市公安局联合严厉打击环保违法行为,制定了《平顶山市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平顶山市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平顶山市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及《平顶山市环保公安环境违法信息抄报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严厉打击查处各类环保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