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土地惹出纠纷。修武县高某一家五口人,于1998年与村委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5亩耕地,承包期为30年。2003年村委会将高某家中的1亩耕地调整给了赵某。高某认为村委会私自调整自家的耕地不合理并与赵某理论,要求赵某归还1亩耕地,赵某不还。双方产生纠纷诉至修武法院。
法院依法做出判决。修武法院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的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判决高某归还赵某亩耕地。
抗拒执行被拘留。高某为了达到长期强占赵某耕地的目的,在法院执行期间故意躲避法院执行,法院数十次给高某家属做工作都无济与事。今年6月,赵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耕地上种上了庄稼,但是高某及家属多次到地里毁坏庄稼,使赵某的权益受到侵害。11月9日,修武法院在得知高某音信后,迅速出击,将高某抓获并对高某进行了司法拘留。(张玉强秦明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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