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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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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7-11-16 16:03:37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农村版    
       □省委政研室农村处陈蕊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新时代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自治是核心。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村民自治,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实现和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通过派驻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壮大集体经济等措施,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堡垒作用;推进村务公开,推进村级民主监督,保障村民对村干部的评议权和村务的知情权;增强村规民约的约束力,发挥社会各类人才、新乡贤等群体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推进村级民主管理。
     
        法治是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实施乡村法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在乡村治理中,还存在着农民法治意识相对淡薄,农民缺乏规则意识、契约意识和诉讼意识,社会力量参与程度低,农村法治宣传不够等问题。要立足农村实际,加快涉农立法速度、提高立法质量,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推进平安乡镇、平安村庄建设,开展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法律援助进村、法律顾问进村,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守法用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德治是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德治与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两者在价值取向和导向上相向而行。乡村是人情社会、熟人社会,而人情与道德、习俗等相连,善加利用引导便可形成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德治在乡村治理中起着基础作用,只有行政管理、法律约束,难以让农村社会真正的实现和谐稳定。要大力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文明风尚,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新的社会道德标准,塑造乡村德治秩序;注重树立宣传新乡贤典型,充分发挥示范效应,用榜样的力量带动村民积极有为、奋发向上,用美德的感召带动村民和睦相处;大力提倡推广移风易俗,依托村规民约、教育惩戒等褒扬善行义举、贬斥失德失范,唱响主旋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淳朴乡风。
     
        “三治结合”是加强乡村治理的思路创新。自治、法治、德治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三者共同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完整体系,为我国乡村社会走向“乡风文明”、实现“治理有效”开辟了新境界,也必将为广大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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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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