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孙苗苗 胡彦花 通讯员 连勇)2019年2月25日上午10点50分许,驾驶人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6QY81黑色尼桑轿车,行驶至科学大道收费站处,被正在站口执勤的二中队中队长张强,辅警袁忠祥、翟帅查纠,经酒精呼吸测试仪检测结果为38mg/100ml,经调查询问,宋某某于24日晚和朋友一起聚会喝酒,在体内酒精未完全代谢的情况下,次日上午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郑州高速交警温馨提示:晚上大量饮酒的司机朋友,第二天尽量不要驾驶机动车。建议驾驶员朋友在饮酒后24小时后,再开车较为稳妥。
(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