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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育儿假”正式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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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8-03-30 08:26:42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具有破冰意义
      谢晓刚:“共同育儿假”入法,极富人性化,倡导男性与妻子一同承担育儿等家务劳动,不仅有利于孩子成长和家庭和谐,而且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
      “共同育儿假”政策牵涉经济社会各个方面,从提倡到强推还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需要用时间来逐渐扭转社会仍然存有的“男耕女织”“重男轻女”思维,更有赖于“家务共担家庭经营”社会共识的形成。而这个过程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
      因此,首次在法律条款中引入“男性育儿假”概念,本身就具有破冰意义。其用意并非只是让男方休假照顾生娃的女方,以减轻产妇一人护理新生儿的负担,而是以“共同育儿假”的方式进一步诠释男女平等理念的法治性意义。
      需企业认同制度协同
      汪昌莲:执行“共同育儿假”,需企业认同制度协同。首先,应规避企业员工就业歧视。换言之,落实企业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尚须制度保驾护航。有关部门必须针对企业员工制订保障休假权等具体细则,使他们足额享受到现有的假日福利;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在监管上要强力跟进,严厉制止和打击企业克扣假期等侵犯员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特别是,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带薪休假条例》,对带薪休假制度,也可实行“零存整取”,充分保障企业员工的休假自主权。
      立法倡导更要引导
      张玉胜:共同育儿假被设定为“倡导性条款”而并非强制性规定,立法部门的心理顾忌可以理解,主要是怕由此会增加企业负担。但这种“倡导”如果缺乏相应的监管给力和政策鼓励,就很难保证其不成为一纸空文。而有法不依的负面影响,则丝毫不逊于无法可循。在这里,政府必须有与之配套的激励和监管措施跟进,不能把“宝”全押在企业对担当社会责任的自觉与自律上。
      首先,要有明确具体的监管部门或牵头单位。其次,要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更为重要的,是要出台实实在在的监管措施。比如,可评估出几个“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名单作为先行试点,以带动和影响其他企业;通过政府适当补贴和税收适度减免等鼓励手段,减缓因践行“共同育儿假”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将落实“共同育儿假”纳入对用人单位信用评级的考核指标,让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不吃亏,拥有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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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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