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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拉货物的索债方式不可取 两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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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8-07-04 09:10:00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身边的事儿
      2016年12月28日,孟某(另案处理)因与兰某有债务纠纷,纠集被告人胡某、付某到长葛市和尚桥镇兰某的仓库内强行拉走蜂蜜、红枣等物,后被赶来处警的长葛市公安局民警批评制止。当日下午,被告人胡某、付某等人又到该仓库门口,用卡钳把仓库大门打开,强行把仓库内的12箱红枣装车意欲拉走,再次被赶来处警的长葛市公安局民警批评制止。
      结果
      长葛市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胡某、付某在帮助他人索要债务过程中,采取强行拉走债务人货物的不当方式,在被害人报案、公安民警处警进行劝阻制止后,仍采取强行拉走被害人货物的方式索债,该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犯罪中强拿硬要的法定情形,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以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中,被告人胡某、付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近日,许昌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人胡某、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提醒
      法官提醒:合法债务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应当采取合法方式索取债务,如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采取非法抢夺财物或其他暴力手段,否则若构成犯罪,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记者胡斌通讯员张恒孙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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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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