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9日下午,大坪村村民郝某某等人因民事纠纷未得到解决,强行将某社区的电动伸缩门毁坏(经鉴定价值14500元)。4月8日,郝某某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案发后,郝某某的亲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重新为该社区安装新的电动伸缩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郝某某家属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请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听证会上,相关单位就郝某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被害人书写的谅解书和该案的事实证据查处等情况进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希望检察机关坚持情理与法理并重,依法给郝某某变更强制措施。
经审查并综合与会各方代表的意见,嵩县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并依法向嵩县公安局提出书面建议,嵩县公安局采纳该院建议,对郝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听证意义
采取公开审查的方式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亲民、便民、公开、透明的司法办案过程,确保了司法办案的公开、公平、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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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