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要求,试点创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低碳试点实施方案,方案须明确低碳试点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重点落实的项目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各试点创建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计划,并将修改后的实施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试点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再更改实施方案,试点创建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扎实推进低碳试点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如期保质完成。
省发改委鼓励各试点探索各具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鼓励在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设、碳排放管理信息化、碳排放清单常态化、低碳运营管理机制等体制机制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创新。
试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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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