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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诚意金“有去无回”法院判开发商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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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09 09:05:20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在认购和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购房者需要谨慎选择付款方式,并就后续交房时间,退款条件、期限、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陷入被动局面。
      □本报记者周青莎本报通讯员鲁维佳明勋
      郑州的李先生买房时付给开发商1万元诚意金,却并没换来对方的“诚意”。
      今年2月,李先生看中了郑州市的一套期房,销售人员建议其先交纳诚意金排号,待开盘后可优先挑选,所交的诚意金自动转为房款。在销售人员的鼓动下,李先生当场交了钱。
      之后,李先生放弃购房,而这1万元诚意金却被开发商扣下了。眼看诚意金“有去无回”,李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诚意金非定金,双方未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9月27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开发商将1万元全额退还。
      主审法官表示,一些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往往要求对方先行交纳诚意金或认筹金,声称凭此在开盘后可以优先购房,并能享受优惠。他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买房时应注意区分“诚意金”“认筹金”和“定金”“订金”等概念,尽量选择具有法律保护力的付款方式,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定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替代物。从本质上讲,定金是法律上的一种担保行为,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往往被视为预付款,仅表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向,不产生“定金”的惩罚性效果。
      “诚意金”不属于法律概念,性质上相当于预付款,对违约一方不具有惩罚性。与“诚意金”类似,“认筹金”也不属于法律概念,仅仅是一种营销手段。
      法官提醒,在认购和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购房者需要谨慎选择付款方式,并就后续交房时间,退款条件、期限、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陷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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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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